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艾青中学)
艾青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艾中〔2015〕27号文件报我局核准的《艾青中学章程》,经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2月21日市教育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金华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5日
艾青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艾青中学,校名英文表述为AiQing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金华市丹溪东路1415号,邮政编码为321015;网址为www.aiqing-school.com,注册域名为www.aiqing-school.com。
第三条 学校由金华市教育局举办,为实施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面向金华市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初中毕业生。
第五条 学校发展总体原则:管理为本、改革为魂、科研为先、人和为根
学校发展总体思路:以科学的教育观为指导,以创新管理方法为手段,以教师专业发展为基础,以学生发展为目标,继承学校文化底蕴,建立一个凸显本校优势,体现本校意识的学校特色制度文化体系,稳步向规范化、品牌化学校迈进;耐心、谨慎做教育,让学生享有与时代接轨、与世界同步的优质教育。
第六条 办学宗旨: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七条 办学特色
打造“三大品牌”: 人文特色——学校的艾青文化品牌;
育人特色——专注教育品牌;
国际化特色——中美班品牌。
第八条 教风和学风
教风:敬业、善教
学风:励志、善学
第九条 校训:修德、启智、求真、创新
第十条 校徽
一只展翅高飞的鸟,象征青年学生蓬勃向上的精神;图案像字母a,又像字母Q(大写),刚好是艾青拼音的第一个字母;颜色青色,既象征青春,又与校名中的“青”呼应。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依规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高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美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开展各项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校长及校级领导由金华市教育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五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党总支部,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选举成立总支委员会。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对学校的干部配备和人选在倾听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审定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下设校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国际部等职能部门,在校长带领下履行相关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通过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全体教职工是工会会员。工会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建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对所有层次的校务公开内容进行监督。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设置“校务公开意见箱”,方便教职工提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
上级指导性文件;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中层干部任用条件、工作程序、任免结果;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包括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名单等);职称评定;评优、评奖、晋级;社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其他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每学期开学时的各项收费标准;学校重要的财政收支情况等。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会议、告示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校务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认真做好校长交办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等。
第二十五条 政教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的组织纪律和学生日常德育工作。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协同班主任处理班级工作中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金华市教育局的课程计划,指导并监督教师做好教学常规工作。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学校的教学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总务处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学校财务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研处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指导教师参加各类课题研究,组织教师参加教育科研部门和其他各级教育机构的培训、学术交流、评优活动,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积极向各级刊物推荐优秀文章。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与发展中心负责学校选修课程的研究、开发和开设,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和发展性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际部做好中美班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国际交流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学校各类外事项目的申报工作。负责外籍教师、外籍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团委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电教设备管理,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和数字化校园建设工作,配合各部门完成学校各项活动的录像、摄影、音响等电教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科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各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保卫学校师生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力量,密切警校联系,加强门卫管理,构筑安全屏障。
第三十四条 年级组长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做好各年级的家校联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监督、督导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四章 教育与教学
第三十六条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本着“修德”为先的育人理念,创建“和美校园”为手段,健全德育管理制度,使学生具有良好的习惯和适应未来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三十七条 提倡大德育观,营造全员德育氛围。建立德育管理三条线:校级领导→各处室→教职工;年级组→各班级师生;家长委员会→家长,形成全方位多渠道的立体化德育管理网络。
第三十八条 德育管理机制的程序是:决策指挥→计划安排→组织实施→检查评比→总结表彰。
第三十九条 结合学校艾青文化特色,进行多元育人活动,构建多元育人平台,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四十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科研引领开展德育研究,定期组织班主任校本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班主任班级管理和育人水平。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教育,以专注教育中的“一线四率”为抓手,做好日常行为规范教育。
第四十二条 建立心理辅导室,依据学生实际问题,坚持团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配备法制教育副校长,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学科主任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落实教育教学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开发开设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发展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和身心素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国际部根据学生课程需求,培养托福、AP教师,引进SAT教师,开设相应课程。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与选课走班制结合的教学组织形式。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成立食堂卫生督查小组,加强饮食卫生的检查。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展学生艺术审美教育,开设艺术课程,建立学生艺术社团,每年组织艺术节活动,加强对艺术特长生辅导。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建设智慧校园。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方面顺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建立“空中课堂”,提高教师现代教育技术。
第五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进一步深入“专注教育”研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着书立说。
第五章 教师和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行政部门的人事制度执行教师聘用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班主任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重教师人格,接受教师公正、合理的批评;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修满普高高中学生毕业所要求学分且综合素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国际部的学生适时组织培训、夏(冬)令营等活动,按时组织参加各类考试。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七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为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学校实行全额预算财务制度,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医务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七十六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对校园环境进行整体规划,分布实施,每年更新相关内容,创设具有本校特色的高品位的教育性强的文化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家长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家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做好家校协同管理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靠多湖街道办事处和王坦社区、多湖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加强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向姐妹学校送出交换生,不断面向世界推进、优化、创新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后,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九条 在本章程统领下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遵循与时俱进的原则进行修订,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务委员会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修订,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