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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第八中学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4 14:58:58   浏览次数:789

 


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金华市第八中学)

 

金华市第八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金八中〔2015〕27号文件报我局核准的《金华市第八中学章程》,经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2月21日市教育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金华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9日

 

 

 

 

 

金华市第八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保障学校坚持正确的教育教学方向、坚持依法依规治校,促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有特色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金华市第八中学

  学校名称标准字体: (浙江省书法家协会主席朱光田题)

  第三条 学校英文名称:Jinhua No.8 High School

  第四条 学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滨江路315号;

  邮编:321017;网址:http://www.8school.com.cn

  第五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金华市教育局举办,为实施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

  第七条 学制:三年

  第八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教学标准;坚持遵循规律、发展内涵、凸显特色、创造精品的办学思路,坚持全员发展、多元成才的观念,发挥传统优势、创造新的亮点,持续打造因材施教、人人发展、特色鲜明、富有魅力的学校。

  第九条 办学目标:秉承“崇德、砺志、博学、创新”的传统,秉持“为人人提供合适的教育”的理念,坚持系统规划、课程优化、彰显特色、逐步实施、注重实效的课程建设方针,打造“美术领衔、语言体艺并重”的学校品牌,培养“学好母语、会英语、懂一门第二外语;学好美术,欣赏美、创造美”的合格普高毕业生,实现培养建设人才、创新人才、特色人才的办学目标。

  第十条 校标:整个图形由大写字母“J”和“Z”组成。“J”是“金华”的拼音首字母,“Z”是“中学”的拼音首字母,“J”和“Z”叠合一起形似数字“8”,代表“金华八中”。

  字母“J”幻化成一叶风帆,字母“Z”化成船首,象征着年轻的八中正扬帆起航。

  整个图形像一艘帆船,寓意金华八中学子在知识的海洋中努力学习,奋力拼搏;金华八中正扬帆起航,乘风破浪,走向辉煌。色彩由橙色和红色构成,代表理想、知识、活力与希望,寓意金华八中师生满怀热情,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充满希望。

  第十一条 金华八中校歌《 扬帆婺江 奋力远航》

  第十二条 校风:崇善尚美 阳光和谐

  教风:勤勉善导 爱生乐教

  学风:勤学善思 好问笃行

  第二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机构。学校设立校长室、书记室、工会、校监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保卫科、团委等机构。设校长、书记各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机制: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及行政工作,承担学校的管理责任。校长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校长依法依规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务;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教代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重大事务做出决策等。

  (二)组织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中层干部;依法依规决定教职工的任用,包括聘用、解聘、返聘以及调整干部和其他教职工的工作等。

  (三)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及评价;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学校特色发展;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等。

  (四)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改善办学条件。

  (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完成招生工作。

  (六)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实现办学目标。

  (七)行使上级行政部门、学校章程和校长办公会等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议事决策机构: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级党政正副职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审议学校规划、教育教学、人事、经费、档案、教师福利、职称晋级等工作;

  (二)学校行政办公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参加,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处理重大问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依法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工资方案、财务收支情况、奖惩条例等学校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党总支是学校政治核心,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贯彻执行,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对学校各项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校长和学校整个行政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对学校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方案、绩效工资方案、财务收支情况、奖惩条例等学校重大事项。

  (二)评议、监督和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三)向学校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提高生活福利保障待遇,改善工作与生活环境;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会活动,保持身心健康,提高幸福指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十八条 团支部。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由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学校设立若干团支部,具体负责全校青年团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青年团员的基本权益,监督落实青年团员的基本义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行使、维护自主管理及其它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班主任推荐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学生现代公民素质与健康人格。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校民主和谐的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秉承“为人人提供合适的教育”的办学理念,以学生的全面有特色发展为原则。

  第二十条 认真实施《浙江省中学生守则》《浙江省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法规,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教处和团委是学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德育以及学生管理工作。学校要健全德育工作制度,制定相关德育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德育队伍建设,探索德育新模式,不断优化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德育工作的管理要继续依托“德育协作共同体”,建立德育基地,拓宽德育渠道,丰富德育活动,做好德育工作经验的交流和总结;学校加强家校合作,通过家访、座谈、家长学校、工作坊式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社区活动等多种形式发挥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管理的主要群体,班主任归政教处领导。班主任全面组织、领导班级工作,负责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安全及其它工作。班主任外的其他教职工有责任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扬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借助“舒心吧”品牌形式,更好推进心理健康促进工程,培养更多具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教师,定期开设心理辅导校本课程,并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制度,促进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以“多样”为基础,以“选择”为抓手,以学校特色化发展为主轴,以学生个性化成长为根本,积极拓宽办学渠道,努力追求办学的多样性,给予学生更多的选择,为学生未来发展提供多种途径;积极构建适合学生成长的具有金华八中特色的科学和谐的课程体系,努力追求课程的多样与选择,为学生课业学习提供多种的平台;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实现学校特色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和教科室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组织管理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计划,按规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备,开设课程、开齐课程,引导教师按照“低起点、慢进度、降难度、抓落实”的原则进行国家课程的校本化开发。学校完善、健全学校教学管理体制,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认真抓好备课、教学、批改、辅导、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注重教师专业发展,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活动,鼓励和支持参与学术科研、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提升教师科学研究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做到教研和科研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学科组,各学科设学科主任一名,以年级为单位,各设学科组长一名,组织本学科组教师开展教学常规工作及教科研活动,提高相关学科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考试以及各学科的学考、升学考等考试考查工作;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外来考试的组织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严肃招生、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

  第二十八条 总务处是学校总务后勤的职能部门。坚持总务工作的服务性、教育性、节约性、效率性原则,加强为教育教学,教研、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于财政的全额拨款。在办学期间,政府对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所有,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和提供担保。学校加强学校财产设备管理,实行财产设备管理制度,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加强防火、防盗、防虫、防毒、防洪、防雷、防疫、防水等工作,对场地、校舍、设备经常检查维修,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提高利用效率和安全性能,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一条 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分布,合理进行基础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文化特色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文明的校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领导分管制和保安岗位责任制,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责任意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开展各种类型的安全教育活动、法制教育活动和防震减灾、防火等演习活动,增强师生遵纪守法的意识,提升师生自救、互救的能力,提高师生参加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安全意识,加强师生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保证师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校园设施、房屋安全的检查工作和综合治保工作管理,制定节假日、双休日值班制度和相应的责任条例,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保证师生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与家庭及街道、社区、公安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助机制和联动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本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教师遵守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终身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平,争做专业型教师。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要热爱学校,尽职尽责,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依法执教,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心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成长服务,对学生发展负责。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学生应尊重教职工,尊重教职工的工作,勤奋学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热爱班集体,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并维护好教学仪器和其它设备。

  第四十一条 学生按照学校奖励制度享受学校的表彰或奖励;学生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校纪校规应接受学校做出的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该承担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师生权益救济机制

  学校成立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师生权益申诉仲裁委员会。师生权益申诉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师生对于学校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由师生本人向学校师生权益申诉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师生权益申诉仲裁委员会对师生申诉进行复议并做出仲裁,师生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发校本课程,开展德育工作,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可持续发展。

  与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设阿拉伯语、法语等小语种课程,发展学校小语种特色教育;借助社会力量,进一步强化美术特色教育;加强与兄弟学校或单位合作,开发校本选修课程实践基地,保障学校选修课程的顺利实施。

  与西关派出所合作,聘请西关派出所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与兰溪五中、磐安二中、义乌四中、义亭中学、浦江三中、武义三中、金华外国语学校合作建立“德育协作共同体”,开展德育工作校际交流;与婺星社区合作,建立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基地,保障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利用学生家长资源,成立家长委员会,引导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重大活动,对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教师工作、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修订,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金华市教育局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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