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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第六中学章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04 15:00:45   浏览次数:740

 

金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

(金华市第六中学)

 

金华市第六中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金华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金六中综字〔2015〕15号文件报我局核准的《金华市第六中学章程》,经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2月21日市教育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金华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8日

 

 

 

 

 

金华市第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金华市第六中学,简称金华六中,英文译名为Jin hua NO.6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金华市婺城区冰壶路666号,邮政编码为321000,网址为http://www.liuzhong.org。

  第三条 学校由金华市教育局举办,为实施全日制三年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的基础性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树校、质量立校、科研强校、特色活校的办学思路。以教育改革为动力,坚持内涵发展,提升“尚品”校园文化,加强艺术特色示范建设,全面推进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六条 学校办学理念:规范化、现代化、个性化、社会化。

  第七条 学校校训:求真·笃行;

  学校教风:敬业·务实·开拓·进取;

  学校学风:主动·创新·团结·拼搏。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在特色班级推行小语种教学。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副校长均按金华市教育局干部管理权限规定考核任免和配备职数。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会议(简称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学校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校办主任等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不定期召开。

  校务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中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基本制度,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举措,决定学校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管理,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重大项目建设、大额开支等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研处、总务处、保卫科、信息中心等职能处室,配备主任(副主任)协助校长(副校长)做好有关行政工作。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处室结构。

  学校建立由校长室、各职能部门、年级组、学科组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在校长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各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司其职,保障学校安全有效运行,全面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必要时可委托书记或副校长主持召开。学校书记、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团委书记等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各处室副主任、年级组长、学科教研组长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学校行政会议实行每周一例会制。

  学校行政会议实行每周一例会制,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课程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基层机构设置方案和机构负责人任免,学生学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校产维护和管理,校园安全、社会服务、国际(校际)交流合作,学校工作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全体教职工大会由总支书记主持,必要时可委托校长或副校长主持,通报、部署学校的决定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金华市第六中学总支委员会(简称金华六中党总支),下设理科支部、文科支部、离退休支部。党总支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总支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支委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和主持。

  金华六中党总支是学校党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结合学校工作特点,以育人为中心,在学校教书育人和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对下设支部、工会、校监会、共青团、妇委会、各民主党派以及退教分会的领导,保证和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共青团金华六中委员会(简称金华六中团委)。下设教工团支部、每个班级设学生团支部。

  金华六中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领导学校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第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党总支以及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金华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学校的最高议事机构。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律和党、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民主选举产生金华市第六中学工会委员会(简称金华六中工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校工会依法、依规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规通过民主程序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简称校监会),是学校民主监督组织。对学校校务会、行政会议通过“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作用、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等决策程序、制度执行情况及校务公开情况,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廉洁自律,学校其它重要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监会代表学校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校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动收集广大师生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纪检组织反映单位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德育工作要以中央、国务院有关德育文件为依据,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活动为载体,继承和发扬学校的光荣传统,发掘和应用本地教育资源,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实践活动和环境熏陶,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提高思想品德素质和人文品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在校党组织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和高效有序的德育工作体系,把德育贯穿在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发挥全体教职员工的育人作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十六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拓展文化艺术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提高修养。

  学校加强以音乐为主的艺术特色发展,每学年定期举办艺术节。

  第二十七条 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控制课时总数。以“国家必修、国家选修、校本选修”三板块课程为主体,加强“尚品”课程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及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严格控制学生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印发。

  第三十条 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校内各类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施科研兴校,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要引进、推广科研成果,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

  第三十四条 坚持办学特色,培养学生的科学意识、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五条 体育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规,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培养学生终身锻炼的意识。

  第三十六条 构建“尚品”校园文化体系。“尚品”即崇尚并追求品性·品质·品位。“尚品”包括“尚德”、“尚学”、“尚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学校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制定相应的评聘实施办法,坚持职务评聘的公开、公正。

  学校依法依章制定、实施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利益;

  (二)敬业爱岗,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和规范,廉洁从政,廉洁从教;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五)学校规定、聘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教职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按《教师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级要求管理教师。教师应恪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自觉履行教师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和合同(协议)约定,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素养与把握力,自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做到师生平等,自觉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等本职岗位工作,自觉接受评价与考核。教师要有理想信念,要有道德情操,要有扎实学识,要有仁爱之心,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体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支持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课程培训等,引导转变教育观念,提高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校内外教学交流与合作,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主动参与教育科研,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学校对教师的教科研活动提供支持。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课程开发与建设,开发、开设校本选修课程,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落实教职员工的薪酬待遇,为困难教职工提供帮助和支持;学校在政策范围内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及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学生组织、社团,参与科技、文体等校园文化活动,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的情况下,课余时间参与各类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在品德素质、知识水平、身体素质、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的纪律处分和关涉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

  (二)立德修身,刻苦学习,增强体质,完成学业;

  (三)尊重教师,接受教师公正、合理的批评;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校规校纪作出相应的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民事等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参与教师的教研工作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职业生涯指导、心理关怀、助学金等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

  学生会是在学校政教处直接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它是为广大同学学习、生活等方面服务的组织。是老师与学生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利益的维护者和忠实代表。学生会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全面工作,协助校团委、政教处按计划完成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班级学生委员会(班委会)。

  班委会是在班级团支部的指导和监督下学生独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是思想政治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工作的助手。班长是班委会的召集人和班委会日常工作开展的总协调人,负责主持班委会全面工作。

 

  第六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家长委员会。整合社区、家庭教育合力,健全社会化育人模式。

  建立家长委员会,使学生家长了解学校工作,能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共同做好育人工作。

  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教育工作网络。同街道、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建立学生家庭通讯网络,加强沟通。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等各种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十一条 鼓励支持学生走向社会,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可能的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政策允许前提下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办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学校财务监督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预算管理体系,基于学校可持续发展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依法妥善地安排办学资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理念,建立致力于全校精细化管理的协同机制,科学合理配置有限的各类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收益,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及其经营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管理拥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学校其他权益的管理,注重资源使用效益,合理开发利用学校的资源,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校资产具体由学校总务处负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精细化、人性化,透明化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主管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激发鼓励校友以及自愿关心学校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校友指在金华六中学习工作过的学生、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或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标:

 

 

 

  外围是学校的中文、英文名称,中心 ( )图标,以书卷的形式巧妙地勾划“6”、“中”二字。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婺水风流》。张恩实作词;应兆铭作曲。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讨论审定,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学校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提出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依章程制定程序进行修改,报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八十六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金华市教育局核准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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